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洪環(huán)行罰〔2017〕5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廢流失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叁萬壹仟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19 |
| 決定機關 | 南昌市環(huán)保局 |
| 法定代表人 | 陳華軍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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