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地稅稽罰[2017]20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物產(chǎn)環(huán)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發(fā)放工資總額70626754.98元,超額列支住房公積金390350元(其中2014年1月14640元,2014年2月14640元,2014年3月14640元,2014年4月14640元,2014年5月14640元,2014年6月14640元,2014年7月14640元,2014年8月14640元,2014年9月25346元,2014年10月86480元,2014年11月25346元,2014年12月25346元,2015年1月18452元,2015年2月18452元,2015年3月18452元,2015年4月18452元,2015年5月18452元,2015年6月18452元),未足額扣繳個人所得稅。2.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發(fā)放充值卡等員工福利2018600元(其中,2014年8月256000元,2014年9月295600元,2014年10月184000元,2014年11月259000元,2014年12月260000元,2015年1月257000元,2015年3月255000元,2015年4月252000元),未按規(guī)定并計當(dāng)月工資薪金所得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上述違法事實依法追繳個人所得稅188432.8元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9月4日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扣繳義務(wù)人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wù),應(yīng)扣未扣、應(yīng)收而不收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對應(yīng)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yīng)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94216.41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18 |
決定機關(guān) | 杭州市地方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楊正宏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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