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20057****747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0102民初803號 |
案號 | (2020)皖0102執(zhí)5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合肥國軒電池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二、被告江蘇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國軒電池材料有限公司返還貨款4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435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4.75%計算,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款清日止),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三、被告江蘇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合肥國軒電池材料有限公司開具3535000元增值稅發(fā)票;四、駁回原告合肥國軒電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江蘇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460元,由江蘇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3260元,合肥國軒電池材料有限公司負擔2200元。公告費800元,由江蘇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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