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0825310-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581民初1050號 |
案號 | (2018)蘇0581執(zhí)67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7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歸還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編號為11020248-2013年(常熟)字0408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萬元,支付計算至2014年10月10日的利息人民幣1608554.44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按合同約定計算的罰息和復利。 二、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歸還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編號為11020248-2013(承兌協(xié)議)00078號《銀行承兌協(xié)議》項下墊款人民幣17350241.99元,支付自墊款之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按日以墊付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三、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歸還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編號為11020248-2013(承兌協(xié)議)00184號《銀行承兌協(xié)議》項下墊款人民幣19820917.33元,支付自墊款之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按日以墊付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四、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歸還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編號為11020248-2013(承兌協(xié)議)00276號《銀行承兌協(xié)議》項下墊款人民幣12393718.75元,支付自墊款之日起至實際履行日的按日以墊付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歸還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編號為11020248-2013(承兌協(xié)議)00284號《銀行承兌協(xié)議》項下墊款人民幣12390156.25元,支付自墊款之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按日以墊付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賬號10520101040018662;開戶銀行:常熟農行方塔支行。 六、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有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被告常熟市天銘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海虞北路12號的房屋后所得價款分別在各登記債權數(shù)額(合計最高限額人民幣8844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七、被告常熟市強盛電力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的本案債務在最高額人民幣45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八、被告常熟市常盛重工鋼結構有限公司對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項債務在最高額2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961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訴訟費465218元,由被告常熟市天銘物資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戶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帳號:10-520101040018647,開戶銀行:常熟農行方塔支行),被告常熟市天銘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強盛電力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常熟市常盛重工鋼結構有限公司對其中的275583元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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