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朝)食藥監(jiān)食罰〔2020〕28016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5條第1款第0項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沒收用于違法經(jīng)營的食品原料及工用具:工用具有:咖啡機1臺、吸管22個,攪拌棒32個、熱飲杯10個、量豆勺1個、量杯1個、咖啡機清潔刷1個;未使用完的食品原料:咖啡豆4袋、發(fā)喜牛奶4盒、雙季大吉嶺紅茶50袋。2、沒收違法所得363803.8元;3、罰款501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3-10 |
決定機關(guān) | 朝陽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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