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充景民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1303MA****9L8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國仲裁1171號 |
案號 | (2021)粵0307執(zhí)43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幣161,111.11元、支付罰息人民幣259,999.99元(罰息暫計至2019年2月26日),2019年2月27日及以后的罰息以未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繼續(xù)計算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償律師費人民幣80,000元。(三)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的第(一)、(二)項裁決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償本案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保全擔保費人民幣10,000元。(五)本案仲裁費人民幣132,014元,全部由九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132,014元,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132,014元。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應履行義務,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第五被申請人、第六被申請人、第七被申請人、第八被申請人、第九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完畢/履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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