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龍滿族自治縣華源鐵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鄭寶海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10540451-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冀0283民初4874號 |
案號 | (2018)冀02執(zhí)93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遷安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海鉞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承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遷安支行借款本金985萬元及截至2017年8月21日的利息202.35萬元(本息合計1187.35萬元),并從2017年8月22日起以985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0.4‰給付利息至全部本息償清之日止; 被告青龍滿族自治縣華源鐵業(yè)有限公司、被告付宏江、被告李翠玲對上述債務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641元,減半收取計46821元,由被告河北海鉞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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