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2208****117J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豫0122民初7348號 |
案號 | (2021)豫0122執(zhí)5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洛陽修泊工業(yè)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貨款239442.76元及該款利息(利息以239442.76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2019年10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基礎上浮30%計算)。 二、駁回原告洛陽修泊工業(yè)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可直接將應履行款項轉入原告洛陽修泊工業(yè)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指定的賬戶:戶名洛陽修泊工業(yè)電氣設備有限公司,開戶行洛陽市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山支行,賬號402493002017。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75元,減半收取2737.5元,由被告負擔2544元,由原告負擔19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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