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1012208****117J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豫0122民初689號 |
案號 | (2021)豫0122執(zhí)29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中牟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1-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同意分期支付原告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貨款本金2,494,358.97元。具體付款方式為: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貨款5萬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貨款5萬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貨款20萬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貨款40萬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貨款50萬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貨款50萬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貨款60萬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貨款194,358.97元; 二、如逾期支付以上第一項任何一筆款項,被告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同意以未支付部分的全部貨款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向原告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實際付清貨款之日的利息。且原告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對剩余未支付的全部貨款本金及利息、訴訟費用一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原告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前開具6,374,358.97元(按稅率13%計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被告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 四、原告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五、本案受理費28,018.72元,減半收取14,009.36元,由被告鄭州比克電池有限公司承擔。(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支付給原告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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