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康澤強達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樹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60005****297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95號 |
案號 | (2017)粵0604執(zhí)304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佛山市康澤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償還借款本金17739660.9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7月2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合計為502060.31元,此后至實際清償日止,按照年利率9.66%計算利息,對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66%計算復利); 二、原告對被告余楠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街道北湖一路4號時代傾城28棟401、404房(房地產(chǎn)權證號為粵房地權證佛字第0200125167號A、0200125530號A)房產(chǎn)在最高限額1031800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原告對被告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屬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街道北湖一路4號時代傾城59棟104、105商鋪(房地產(chǎn)權證號為粵房地權證佛字第0200124269號A、0200124262號A)房產(chǎn)在最高限額2346500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原告對被告廖建新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海三西路13號1幢605房及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海三西路駿成花園駿福閣首層3號單車房(房地產(chǎn)權證號為粵房地權證佛字第0200149453號A、第0200223675號A),對被告羅群仙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海三西路13號1幢706房及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海三西路駿成花園駿福閣首層21號單車房(房地產(chǎn)權證號為粵房地權證佛字第0200149634號A、0200223127號A),對被告蔡樹輝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海三西路13號1幢606房及佛山市南海區(qū)桂城海三西路駿成花園駿福閣首層4號單車房(房地產(chǎn)權證號為粵房地權證佛字第0200222250號A、0200223460號A)房產(chǎn)在最高限額2022530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被告廣東康澤強達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康捷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誠達信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鑄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屬有限公司、佛山市普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對以上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分別在最高限額3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被告蔡樹輝、林澤明、李秋達、王強對以上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在最高限額3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被告黃少紅對以上第六項判決確定的蔡樹輝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八、被告李鳳英對以上第六項判決確定的林澤明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九、被告余楠對以上第六項判決確定的李秋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十、被告何泳紅對以上第六項判決確定的王強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十一、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9077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134077元,由被告佛山市康澤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廣東康澤強達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佛山市康捷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誠達信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鑄順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屬有限公司、佛山市普安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蔡樹輝、林澤明、李秋達、王強、李鳳英、余楠、黃少紅、何泳紅共同負擔,被告廖建新、羅群仙對其中5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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