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安博宇經貿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572220-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魯0911民初3229 |
案號 | (2019)魯0911執(zhí)195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安天合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陳軍、吳修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泰安市鑫恒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30萬元為基數,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二、被告泰安博宇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贠美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泰安天合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陳軍、吳修珍行使追償權;三、駁回原告泰安市鑫恒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726元,由被告泰安天合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陳軍、吳修珍、泰安博宇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贠美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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