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130266****355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遼01民初652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0)遼01執(zhí)5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執(zhí)行人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申請人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編號沈陽分行2017年企貸字第22-93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48,000,000.00元; 二、被執(zhí)行人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支付48,000,000.00元借款的利息(截止2019年7月19日,所欠利息2,153,315.13元、罰息3,810,600.00元、復利182,086.33元,合計6,146,001.46元;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償之日,按照編號沈陽分行2017企貸字第22-930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收利息、罰息、復利); 三、被執(zhí)行人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遼寧鑫楓牧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楊明、王淑杰、楊彪、朱文彥、楊光、楊德豐對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的付款義務及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遼寧鑫楓牧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王淑杰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實際清償部分向債務人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追償; 如各被申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6,093.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執(zhí)行人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朝陽重機集團有限公司、遼寧鑫楓牧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朝陽重機鑄鋼有限公司、楊明、王淑杰、楊彪、朱文彥、楊光、楊德豐共同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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