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新維太陽能電力工程(蘇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夏侯敏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1052985-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591民初5384號 |
案號 | (2017)蘇0591執(zhí)44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新維太陽能電力工程(蘇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寧夏西電電力線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975718元及違約金(以1975718元為基數(shù),自法院受理之日即2017年6月26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計算,最高額不超過未付款1975718元的2%即39514.3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740元,減半收取為1187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16870元,由被告新維太陽能電力工程(蘇州)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法院不再退還,被告負擔的費用于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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