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長沙振泰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陸振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221750-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湘0102民初1342號 |
案號 | (2018)湘0102執(zhí)46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陽誠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長沙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瀏陽河支行償還借款500萬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166750元(利息、逾期利息暫計算至2017年2月21日,其后按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水平計算至相應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長沙振泰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楊燕、楊國棟、陸振生對第一項判決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履行擔保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湖南陽誠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如被告湖南陽誠貿易有限公司、長沙振泰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楊燕、楊國棟、陸振生不按上述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796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2967元,由被告湖南陽誠貿易有限公司負擔,被告長沙振泰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楊燕、楊國棟、陸振生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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