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鞍東環(huán)連罰決字〔2017〕第17030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對超過排放標準或者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污染物達標排放; 2、處罰款人民幣叁佰玖拾萬元整(¥3,90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2-15 |
決定機關(guān) | 鞍山市鐵東區(qū)環(huán)境保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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