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連云港銀豐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立清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162647-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港商初字第00930號 |
案號 | (2015)港執(zhí)字第0006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24 |
發(fā)布日期 | 2016-04-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連云港銀豐擔保有限公司欠原告胡學娟借款840000元,于2014年11月26日前償還原告胡學娟250000元及利息(840000元的利息從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按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于2015年1月26日前償還原告胡學娟250000元及利息(590000元的利息從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按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于2015年3月26日前償還原告胡學娟340000元及利息(340000元的利息從2015年3月27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并承擔律師費用14675元。原告胡學娟放棄要求被告張金山承擔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 二、如被告連云港銀豐擔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胡學娟有權就訴訟請求840000元及利息(840000元的利息從2014年6月21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的未履行部分及律師費用29350元一并申請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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