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朝)食藥監(jiān)食罰〔2020〕20008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67條第1款第9項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鑒于當(dāng)事人履行了進(jìn)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wù),違法行為輕微,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蔽揖譀Q定給予當(dāng)事人行政處罰如下:不予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1-21 |
決定機關(guān) | 朝陽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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