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大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572404-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贛0102民初4601號 |
案號 | (2018)贛0102執(zhí)324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3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蘭溪市佳鹿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江西省報刊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貨款5013926元及資金占用費(自2016年4月25日起以5013926元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大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新縣大華燃氣有限公司、江西大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孫華華、倪金珠對被告蘭溪市佳鹿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西大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新縣大華燃氣有限公司、江西大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孫華華、倪金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蘭溪市佳鹿化工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44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6044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蘭溪市佳鹿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大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新縣大華燃氣有限公司、江西大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孫華華、倪金珠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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