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焦作市長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常尚民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088297-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豫0802民初379號 |
案號 | (2018)豫0802執(zhí)50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長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罰息(洛銀(2016)年【焦作分】行流資借字第164107D2100027號”《人民幣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利息的計算方法:以100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171%自2016年6月30日計算至2016年10月29日;罰息的計算方法:以100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171%上浮50%自2016年10月30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洛銀(2015)年【焦作分】行流資借字第15040DD2100065號《人民幣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利息的計算方法:以100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11%自2015年5月22日計算至2016年5月12日;罰息的計算方法:以100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11%上浮50%自2016年5月13日計算至2016年6月28日); 二、被告焦作市華科液壓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喬衛(wèi)紅、何貴新、張芳、常征、常尚民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王竹梅、何貴忠對洛銀(2015)年【焦作分】行流資借字第15040DD2100065號《人民幣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和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7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焦作市長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華科液壓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竹梅、何貴忠、喬衛(wèi)紅、何貴新、張芳、常征、常尚民承擔。該費用先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時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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