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焦作市長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常尚民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088297-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豫0802民初1406號 |
案號 | (2017)豫0802執(zhí)9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焦作市解放區(qū)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5 |
發(fā)布日期 | 2017-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長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45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的計算方法:自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10月15日按照同期LPR(同業(yè)平均報價,1年期限檔次)加2%計算;罰息的計算方法: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照同期LPR(同業(yè)平均報價,1年期限檔次)加2%再上浮50%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復利的計算方法:以應付而未付的利息為基數,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同期LPR(同業(yè)平均報價,1年期限檔次)加2%再上浮50%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市華科液壓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尚民對本判決第一項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206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焦作市長遠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華科液壓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尚民承擔。被告承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本院不予退還,于執(zhí)行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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