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贛州三友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72879****435U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322民初1202號 |
案號 | (2020)蘇0322執(zhí)200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沛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沛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贛州三友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江蘇金石稀土有限公司貨款2040000元,支付原告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損失135967.42元,合計2175967.42元,并支付原告以204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2月22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二、駁回原告江蘇金石稀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813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2413元,由原告江蘇金石稀土有限公司負擔2606元,由被告贛州三友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負擔2980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5十日付清)。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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