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黃清漢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0061****041D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泉民初字第1261號 |
案號 | (2018)閩0582執(zhí)305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23487342號《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5759507.2元,并按(2014)信銀泉清承字第007423號《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xié)議》的約定支付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本院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罰息; 二、被告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23487464、23487465號《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12419645.8元,并按(2014)信銀泉清承字第007470號《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xié)議》的約定支付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本院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罰息; 三、被告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為本案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21160元; 四、如被告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債務,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權對被告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建省晉江市安海鎮(zhèn)靈山工業(yè)區(qū)的房地產〔房屋所有權證號:晉房權證安海字第00328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晉國用(2010)第00841號〕協(xié)議折價或享有以該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后的所得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五、如被告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債務,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權對被告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提供質押的“晉益”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號:第1247570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號:商標質字(2014)第106號〕協(xié)議折價或享有以該質押財產拍賣、變賣后的所得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六、被告泉州錦信玩具有限公司、黃清漢對被告三益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泉州錦信玩具有限公司、黃清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2207元,由被告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泉州錦信玩具有限公司、黃清漢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被告晉江三益鋼鐵有限公司、泉州錦信玩具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黃清漢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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