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20]337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湯養(yǎng)元醫(yī)藥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通過個人取得溫州市羽滄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1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發(fā)票代碼033001800104,發(fā)票號碼30499344,貨物名稱為*紙制品*牛皮紙包裝袋,金額15145.63元,稅額454.37元,價稅合計15600元,于2018年9月入賬并在當月結轉損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的內容,該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為虛開發(fā)票。二、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上述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500元。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上述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500元。處罰決定:對上述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5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14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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