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靈璧寶迪種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32367****980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13民終1736號 |
案號 | (2020)皖1323執(zhí)恢1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靈璧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維持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3民初64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撤銷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3民初64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9三、河南竺筑農(nóng)牧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安徽靈璧寶迪種豬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金25萬元;四、安徽靈璧寶迪種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河南竺筑農(nóng)牧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貨款91萬元,河南竺筑農(nóng)牧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同時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安徽靈璧寶迪種豬科技有限公司相應的增值稅發(fā)票。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19814元,反訴案件受理費6627元,合計26441元,安徽靈璧寶迪種豬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0000元,河南竺筑農(nóng)牧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1644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5800元,安徽靈璧寶迪種豬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800元,河南竺筑農(nóng)牧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200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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