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19 |
違法行為類型 | 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jīng)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wù)依法應(yīng)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16 |
決定機關(guān) |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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