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無錫龍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云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394990-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205民初4873號 |
案號 | (2018)蘇0205執(zhí)3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劉亞春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錫山支行借款本金248647.55元、截至2016年9月6日的利息5488.82元、截至2016年9月6日的罰息157.99元、2016年9月7日后的罰息(以未還本金248647.55元和未付利息5488.82元之和254136.37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5倍計算)、律師費18000元。 二、無錫龍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劉亞春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錫龍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劉亞春追償。 三、駁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錫山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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