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20]174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東尚置業(yè)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2015年10月31日收到保險賠款604003.98元記入其他應付款明細賬,未記入營業(yè)外收入,未在當年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未按時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016年12月31日預提東尚管理費用14682.5元,至今未實際支付,至當年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滿仍然掛其他應付款明細賬,且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未在當年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未按時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上述違法事實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154671.63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處以少繳企業(yè)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金額77335.82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5-21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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