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寧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程小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862730-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蘇中民終字第01363號 |
案號 | (2015)昆執(zhí)字第0588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07 |
發(fā)布日期 | 2016-0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196號民事判決書; 二、吳國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徐華借款本金9874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987400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5月7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三、蘇州市森泉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江蘇開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對債務人吳國華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江蘇開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江蘇開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542元,由吳國華、蘇州市森泉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江蘇開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蘇開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5542元,由蘇州市森泉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江蘇開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蘇開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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