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家榮(南通)紡織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素兵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204804-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崇港商初字第00122號 |
案號 | (2016)蘇0602執(zhí)168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許建、夏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2701591.47元及截止2016年1月6日的利息133569.97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701591.4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1.9997%計算)。 二、被告陳素兵、顧玉、家榮(南通)紡織品有限公司、江蘇紫陽假日臥室用品有限公司、張建石、江蘇家寶集團有限公司、對于上述判決義務的履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許建、夏云追償。 三、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權以被告許建保證金(賬號尾號5921)內(nèi)的人民幣30萬元以及該款自2014年9月25日起的孳息優(yōu)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80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公告費690元,合計人民幣36490元,由被告許建、夏云、江蘇紫陽假日臥室用品有限公司、陳素兵、顧玉、家榮(南通)紡織品有限公司、張建石、江蘇家寶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決義務時與原告一并結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800元(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155822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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