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雄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0005****432U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川0180民初2764號 |
案號 | (2021)川0180執(zhí)30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簡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簡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成都雄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陽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都學能支付工程款862,369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8月26日利息為118,509.74元;從2020年8月27日起的利息以862,369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5%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成都雄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陽分公司以自己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由成都雄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三、簡陽市陽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都學能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9,657元,由成都雄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陽分公司、成都雄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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