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遂寧美創(chuàng)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900MA****WQ8N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滬0117民初5471號 |
案號 | (2021)滬0117執(zhí)119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金安國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462,255.06元;二、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金安國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33,090.35元以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462,255.06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三計算),暫算至2021年2月5日違約金為96508.83元。三、被告遂寧美創(chuàng)電子有限公司、劉志軍、紀曉燕、胡小東對被告深圳市美捷森特種電路技術有限公司上述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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