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博天環(huán)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810****659C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214民初6122號 |
案號 | (2021)蘇0214執(zhí)16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0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博天工業(yè)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環(huán)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無錫市通用機械廠有限公司貨款1067384.61元,并支付利息(以212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53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641769.23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60615.38元為基數,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其中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676元減半收取733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2338元(此款已由無錫市通用機械廠有限公司預交),由博天工業(yè)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環(huán)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無錫市通用機械廠有限公司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12338元由博天工業(yè)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環(huán)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直接8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博天工業(yè)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博天環(huán)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向無錫市通用機械廠有限公司支付訴訟費1233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份,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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