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安環(huán)罰字〔2022〕1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罰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yè)廢渣、城鎮(zhèn)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安順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西秀分局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罰款:貳萬元整(¥2000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3-18 |
決定機關(guān) | -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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