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海南華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6000079****389C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粵5321民初1470號 |
案號 | (2021)粵5321執(zhí)16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新興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新興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廣東華陶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海南華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2014年4月18日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補充協(xié)議》(2014年9月27日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2014年12月5日簽訂)以及《補充協(xié)議(2)》(2015年12月20日簽訂)于2016年8月19日起解除。 二、被告海南華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工程款人民幣162560元給原告廣東華陶建材有限公司。 三、被告海南華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違約金358000元給原告廣東華陶建材有限公司。 四、被告海南華成建設有限公司對被告海南華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五、被告霍釗、被告寧曉對被告海南華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霍釗、被告寧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海南華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廣東華陶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171元,由被告海南華成建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被告海南華成建設有限公司、被告霍釗、被告寧曉負擔5554元,由原告廣東華陶建材有限公司負擔21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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