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泰州市金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20271****494R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1281民初1446號 |
案號 | (2019)蘇1281執(zhí)313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0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嚴傳陽工程款5451167.9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被告泰州市金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被告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嚴傳陽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974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4747元,由原告嚴傳陽負擔88919元,被告泰州市海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金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連帶負擔4082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案件上訴費129747元(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泰州分行營業(yè)部;帳號:479369913453;行號:1043128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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