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淳(消)行罰決字〔2020〕002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淳安縣魚掌門食府有限公司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淳安縣千島湖鎮(zhèn)夢菇路88號的淳安縣魚掌門食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成)于2017年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該場所建筑使用面積為400平方米,屬于消防備案范圍且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眾聚集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給予淳安縣魚掌門食府有限公司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停產停業(yè),并在十五日內將罰款交淳安縣內農商行(信用社)、農業(yè)銀行、郵政銀行各網點浙江政務服務網app、銀聯(lián)錢包app或支付寶掃描二維碼。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淳安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6月3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6-03 |
決定機關 | 淳安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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