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虞公(曹)行罰決字[2016]125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6年8月份以來,浙江中富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雇傭流動人口郭光黨、王彩偉工作,但未按時向公安機關告知或者報送郭光黨、王彩偉的相關信息,后于2016年8月1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中富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三日內(nèi)整改。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上虞區(qū)農(nóng)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8-12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曹娥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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