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本溪快樂老年人健康養(yǎng)生基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50007****814F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遼0103民初1055號 |
案號 | (2021)遼0103執(zhí)934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劉良純分三年償還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貸款本金4163520.59元及利息、罰息3395.87元(利息、罰息計算至2019年1月1日,自2019年1月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罰息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計算); 二、被告劉良純自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償還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貸款本金1360000元(每季度償還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計算); 三、被告劉良純自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償還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貸款本金1360000元(每季度償還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計算); 四、被告劉良純自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償還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貸款本金1360000元(每季度償還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計算); 五、被告劉良純自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償還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貸款本金83520.59元(每季度償還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計算); 六、被告馮倩、張國增、遼寧予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本溪快樂老年人健康養(yǎng)生基地有限公司對本調解協議第一項至第五項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七、如被告劉良純任意一期逾期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有權對被告所欠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罰息申請強制執(zhí)行; 八、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40135元,減半收取20067.5元及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劉良純、馮倩、張國增、遼寧予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本溪快樂老年人健康養(yǎng)生基地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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