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中源動力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35****162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深仲裁字第3945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447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280203603319】。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91.52萬元及利息人民幣28.58萬元(利息以本金人民幣691.52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8年9月18日暫計至2018年11月19日,實際計至清償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請人應(yīng)在2019年1月30日前向申請人償還本金人民幣120萬元;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申請人償還本金人民幣80萬元;在2019年3月15日前向申請人償還本金人民幣200萬元;在2019年4月10日償還本金人民幣200萬元;在2019年4月30日前償還本金人民幣91.52萬元及自2018年9月18日起算的利息(利息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從2018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 三、第一被申請人應(yīng)在本裁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申請人律師費人民幣20萬元。 四、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一被申請人應(yīng)當償還本申請人的借款本息以及律師費等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案仲裁費人民幣42779元,由十名被申請人承擔。 六、如十名被申請人未按上述裁項指定的期限履行債務(wù),則全部債務(wù)提前到期,申請人可就到期以及全部未到期的債權(quán)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要求十名被申請人立即償還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利息以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8年9月18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律師費及仲裁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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