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省一誠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威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20057****788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皖1203民初301號 |
案號 | (2018)皖1203執(zhí)4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省一誠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阜陽潁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28902.2元(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期間的利息,按合同約定年利率6.09%計算;2017年4月30日起至本金還清時止,在合同約定的年利率6.09%的基礎上,加罰利息50%,上述兩計息期間均以1600000元為基數(sh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李威、尹靜雯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73元,由被告安徽省一誠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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