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中宏投資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8178****741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81民初2345號 |
案號 | (2019)蘇0591執(zhí)150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堅新、吳土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歸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20495888.32元,支付計算至2015年9月22日的利息225214.51元、利息的復利855.17元,支付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執(zhí)行利率計收的利息、按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的利息的復利,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的罰息、利息的復利。二、被告吳堅新、吳土珍共同支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師代理費14萬元。上述一至二項中的款項,由被告吳堅新、吳土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賬號:101210001014498579,開戶銀行:常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金龍支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權以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被告吳堅新、吳土珍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鎮(zhèn)方塔東街5號樓房屋(熟房權證虞山字第12031131號、熟房權證虞山字第12031132號;熟房權證虞山字第12031133號、熟房權證虞山字第12031134號;熟房權證虞山字第12031135號、熟房權證虞山字第12031136號;熟房權證虞山字第12031137號、熟房權證虞山字第12031138號;熟房權證虞山字第12031139號、熟房權證虞山字第12031140號)后的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涉案債權。四、被告蘇州中茂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蘇中宏投資實業(yè)有限公司、常熟市嘉麗服飾有限公司對被告吳堅新、吳土珍的涉案付款義務分別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吳堅新、吳土珍追償。五、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6233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訴訟費151233元,由原告負擔123元,被告吳堅新、吳土珍負擔151110元,被告蘇州中茂置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蘇中宏投資實業(yè)有限公司、常熟市嘉麗服飾有限公司對被告吳堅新、吳土珍負擔的訴訟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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