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建罰決字〔2020〕0000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yè)、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的規(guī)定,基于溫瑞大道南段快速路一期管線遷改工程現場存在大量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地面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事實,但公司積極配合調查、有效落實各項防塵降塵措施并較好完成整改,本機關決定給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予如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處以貳萬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13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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