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西瑤人林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遠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984968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44號 |
案號 | (2017)粵0803執(zhí)13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7 |
發(fā)布日期 | 2017-06-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西富滿地農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原告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設支行償還墊付款本金18455548.4元。 二、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農業(yè)生產資料總公司復合肥料廠、廣西瑤人林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被告廣西富滿地農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分別在最高限額80000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西從容富農投資有限公司對被告廣西富滿地農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最高限額210000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上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廣西富滿地農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三、原告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設支行對被告廣西富滿地農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廣西南寧江南區(qū)五一西路58號1-9號、11-15、17號倉庫(產權證號分別為:邕房權證字第02555105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06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00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14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15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16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19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24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26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30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20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21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25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27號、邕房權證字第02555129號);位于南寧市五一西路5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號:南寧國用(2005)第428728號);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中心區(qū)大道南面的土地使用權(證號:防港國用(2004)第0379號);位于市港口區(qū)中心區(qū)外環(huán)東路(原農資公司綜合樓)房屋(產權證號:防港房權證港口字第A200470002號)的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68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900元,共計232700元,由上述被告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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