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031073-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81民初639號 |
案號 | (2016)蘇0581執(zhí)70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3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常熟市金萃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591521.49元及利息(以人民幣591521.49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上述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的賬戶;或匯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戶名: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江蘇常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龍支行,賬號:******8579。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4858元,由被告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85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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