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稅一稽罰[2019]78 |
違法行為類型 | 嘉興市美克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經(jīng)查,你單位在2013年4月生產(chǎn)經(jīng)營期間,有一批產(chǎn)品需要進行噴砂處理,因你單位沒有噴砂處理能力,由你單位外協(xié)部門工作人員王志祥經(jīng)人介紹,委托余杭人徐小妹進行噴砂加工處理。完工后,徐小妹提供了杭州厚龍物資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份向你單位結算噴砂加工費,開票日期為2013年5月3日,開具貨物名稱為中板,合計金額302196.06元,稅額51373.34元,價稅合計353569.40元。你單位通過銀行承兌匯票付款給徐小妹38.6萬元,徐小妹退回現(xiàn)金32430.60元,實際支付噴砂加工費353569.40元。徐小妹聯(lián)系電話該公司已無法提供。嘉興市美克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取得由杭州厚龍物資有限公司開具的上述4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按取得的發(fā)票金額、進項稅額入賬、認證、申報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金51373.34元,并以此作為生產(chǎn)成本的列支依據(jù),結轉2013年本年利潤302196.06元。上述稅收上述稅收違法事實,少申報繳納增值稅51373.34元,多列支成本302196.06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0〕182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fā)票和非法代開發(fā)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40號)第三條等規(guī)定,該公司知道取得的發(fā)票不符合規(guī)定情況下,仍收受用于抵扣進項稅額并列支成本造成少繳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的行為已構成偷稅。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你單位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51373.34元百分之六十罰款計30824.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14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嘉興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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