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東韻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廷雄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138372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58號 |
案號 | (2017)粵0803執(zhí)2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發(fā)布日期 | 2017-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深圳市東韻珠寶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原告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9693953.03元和相應利息(計算截止2015年6月14日為102982.43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以未償還借款本金10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標準計算逾期罰息和復利;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償還借款本金9693953.03元為基數(shù),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標準計算逾期罰息和復利)。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濃情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大福珠寶有限公司、郭劍鵬、郭廷雄、吳廣雄對被告深圳市東韻珠寶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深圳市濃情珠寶首飾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大福珠寶有限公司、郭劍鵬、郭廷雄、吳廣雄清償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東韻珠寶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王程花在最高債權額15000000元限額內對被告深圳市東韻珠寶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王程花清償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東韻珠寶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82414.63元,訴前保全費5000元,共計87414.63元,由上述被告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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