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省安溪縣萬安茶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2467****970D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泉民初字第216號 |
案號 | (2018)閩0524執(zhí)恢4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溪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溪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0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省安溪縣長和茶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福建省安溪縣信佳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萬及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計付);二、原告福建省安溪縣信佳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備好福建省安溪縣萬安茶葉有限公司提供的址在福建省安溪縣感德鎮(zhèn)龍通村的林權【權屬證書號:安政林政字:(2012)第00010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的所得款優(yōu)先受償;三、原告福建省安溪縣信佳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福建立昇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省安溪縣長和茶業(yè)有限公司的70%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股權的所得款優(yōu)先受償;四、原告福建省安溪縣信佳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孫志文持有的福建省安溪縣長和茶業(yè)有限公司的15%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股權的所得款優(yōu)先受償;五、被告潘玉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福建省安溪縣萬安茶葉有限公司、潘玉龍、福建立昇投資有限公司、孫文志其承擔后,有權向被告福建省安溪縣長和茶葉有限公司追償;七、駁回原告福建省安溪縣信佳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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