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平頂山市豐海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645974-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葉民初字第2072號 |
案號 | (2019)豫0422執(zhí)恢16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5月7日簽訂的合同; 二、被告平頂山市豐海實業(yè)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謝和新借款本金2000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在償還本金的同時,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該款償還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和違約金; 三、駁回原告謝和新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116元,由被告平頂山市豐海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3572元,原告謝和新負擔454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兆豐 審 判 員 閆鐵鎖 審 判 員 靳英麗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鄭佩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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