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泉州藝尚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葉朝陽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539117-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閩0583民初1941號 |
案號 | (2018)閩0583執(zhí)1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福建益川自動化設備股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合同編號為“興銀南04借字第2016050002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1499.6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自2016年8月21日起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計算); 二、福建益川自動化設備股份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因本案花費的律師代理費15000元; 三、如福建益川自動化設備股份公司未在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內(nèi)償還上述債務本息、律師代理費,則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權從處分福建益川自動化設備股份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詳見證號為南房他證押字第20133718號的《房屋他項權證》)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中在723萬元的最高債權本金限額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四、葉安源對福建益川自動化設備股份公司的上述債務本息、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泉州藝尚機械有限公司、泉州益昌機械有限公司、葉朝陽在1000萬元的最高債權本金限額范圍內(nèi)對福建益川自動化設備股份公司的上述債務本息、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葉惠蓉在與葉安源的夫妻共有財產(chǎn)范圍內(nèi),對福建益川自動化設備股份公司的上述債務本息、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換治在與葉朝陽的夫妻共有財產(chǎn)范圍內(nèi),在1000萬元的最高債權本金限額范圍內(nèi)對福建益川自動化設備股份公司的上述債務本息、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泉州藝尚機械有限公司、泉州益昌機械有限公司、葉安源、葉惠蓉、葉朝陽、張換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福建益川自動化設備股份公司追償,或向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追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五、駁回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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