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商國富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11010135****451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滬0110民初20648號 |
案號 | (2020)滬0110執(zhí)11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商國富控股有限公司應歸還原告沈利亞投資本金975,000元。此款,被告中商國富控股有限公司應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5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7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8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10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11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0年2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3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4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7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35,000元,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35,000元,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2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70,000元,2022年4月25日前支付70,000元,2022年5月25日前支付70,000元,2022年6月25日前支付60,000元; 二、被告中商國富控股有限公司應于2022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沈利亞利息(以1,000,000元為本金,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按年利率11%計算;以995,000元為本金,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按年利率11%計算;以985,000元為本金,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年利率11%計算;以980,000元為本金,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按年利率11%計算;以977,000萬元為本金,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按年利率11%計算;以975,000元為本金,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按年利率11%計算;以975,000元中未付款部分為本金,2019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1%計算); 三、被告國本(上海)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國本控股有限公司應對被告中商國富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國本(上海)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國本控股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中商國富控股有限公司追償; 四、若被告中商國富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國本(上海)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被告國本控股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約支付,則原告沈利亞有權就全部欠款余額及違約金(未付款金額的3%)一并申請執(zhí)行; 五、案件受理費13,800元,因調(diào)解結(jié)案,減半收取計6,900元,由被告中商國富控股有限公司承擔,于2022年6月25日前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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